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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概念、构成要件及法条释义

来源: 本站 作者: 大同 发布时间: 2024-12-27 14:26:05 浏览次数: 133

 

一、基本概念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注:上述标准系基于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九条修正后的最新规定)。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按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二、构成四要件

 

1.客体要件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本单位财物”不仅指本单位“所有”的财物,而且还指本单位“持有”的财物。包括:


(1)已经在本单位的占有、管理之下并为本单位所有的财物。
(2)本单位虽尚未占有、支配但属于本单位所有的债权。
(3)本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和契约约定临时管理、使用或运输的他人财物。

 

 

2.客观要件

 

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1)行为人利用了其职务上的便利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本单位职务上所具有的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主管权”,是指对本单位财物的调拨、安排、使用等具有决定性的支配权,一般都是在单位中担任高层管理职务。


(2)行为人实施了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
“侵占”不以合法持有为前提,即不仅包括业务上先合法持有、后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也包括侵吞、窃取、骗取等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3)行为人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物数额较大
2022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六条:〔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3.主体要件

 

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主管、经手、管理本单位财物的人。如董事长、总经理、厂长、会计、出纳、业务员、采购员等等。

 

4.主观要件


在主观方面是故意,明知是单位的财物,而决意采取侵吞、窃取、欺诈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为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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