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概念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他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公司、企业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构成四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的财产权益。
2.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徇私舞弊,将公司、企业资产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具体而言:
(1)徇私舞弊
指的是行为人为谋取私利,不当行使职权、违反相关法规的行为。“舞弊”是指使用欺骗、隐瞒的方法行使职权,违反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企业内部的章程和其他规范性制度。
(2)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资产
低价折股,是指将公司、企业的实物财产、知识产权或土地使用权等资产故意低估作价,折合为股份作为出资。低价出售资产,其中资产包括国有资产以及民营企业资产。低价出售,是指将上述资产以低于其实际价值的价格出卖给他人。
(3)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本罪是结果犯,行为人徇私舞弊,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的行为造成国家利益或者公司、企业利益重大损失结果时,才构成本罪。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从主体职务的范围来看,本罪的犯罪主体不是指公司、企业里的所有工作人员,而是指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从主体所属的企业范围来看,本罪的犯罪主体为所有公司、企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不仅限于国有公司、企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关于主管人员,司法实践中,单位主管人员主要包括单位法定代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单位的部门负责人等。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由故意构成,并有明确的徇私动机。认定本罪要把握住行为人徇私舞弊、搞利益输送的犯罪本质,如果行为人不是出于故意,不具有徇私舞弊的动机,而是由于专业知识不足,业务工作能力低,决策失误或者市场行情变化,致使公司、企业资产在交易中受到损失的,不能认定本罪。
三、立案追诉标准
由于2022年5月15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未包含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的追诉标准,故本文提供2010年5月7日施行现已失效的《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七条关于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的标准供参考,该条规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